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何謂家庭暴力、恐怖情人條款在PTT/mobile01評價與討論,在ptt社群跟網路上大家這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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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在家庭暴力防治法§63-1-全國法規資料庫的討論與評價
被害人年滿十六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情事者,準用第九條至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九款至第 ...
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在哪些人屬於家庭暴力防治法所保護的範圍? - 衛生福利部單位網站的討論與評價
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 。此類型對象是指以情感或性行為為基礎,發展親密社會互動關係之一般男女朋友或同性伴侶,雖然並非家庭成員關係,但亦可聲請保護令。
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在社會處-未同居關係親密暴力是家暴嗎?當然是! - 苗栗縣政府的討論與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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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在家暴保護令放寬,非同居情侶也可聲請 - 天秤座法律網的討論與評價
目前家庭暴力防治法的保護對象,只限親屬、配偶、前配偶、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等對象可聲請保護令,但非同居男女朋友或伴侶則無法可管。因近年來恐怖情人事件頻傳,家暴 ...
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在家庭暴力防治法-2-知識百科-三民輔考的討論與評價
3.新增條文(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1條): 將年滿16歲遭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的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者,納入家暴法保護範圍。 (1)所稱親密關係伴侶,指雙方以 ...
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在有關家庭暴力法之恐怖情人條款 -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隊的討論與評價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條之1規定:「被害人年滿十六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情事者,準用家庭暴力防治法中相關規定。
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在社會局提醒2月4日後保護令之聲請對象擴及未同居情人的討論與評價
... 年2月4日開始納入非同居關係的親密暴力為保護範圍,被害人年滿16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情事,將可準用 ...
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在【林秉樞家暴修法2】「未同居伴侶條款」準用刑事程序擴大 ...的討論與評價
律師郭怡青也分析,必須承認現有或曾有密關係的未同居伴侶的暴力能準用家暴刑事程序確實是個漏洞,但這個「洞」然是立法者有意為之,而非立疏漏,畢竟 ...
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在哪些人屬於家庭暴力防治法所保護的範疇? - 婦幼專區的討論與評價
(六)家庭暴力防治法修正後,新增第63條之1規定,被害人年滿16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情事者,得準用民事保護令聲請、保護 ...
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在【新聞稿】未同居伴侶條款應準用刑事程序!保護親密關係暴力 ...的討論與評價
立委范雲強調,未同居伴侶間的暴力逐年攀升,就連新型態的數位性暴力、未經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犯罪,也有高比例是曾有或現有伴侶關係。更顯現了家暴法修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