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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法理事長任期在人民團體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的討論與評價

人民團體 應於成立大會後三十日內檢具章程、會員名冊、選任職員簡歷冊,報請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並發給立案證書。 人民團體圖記由其自行製用,並拓具印模送主管機關備查;其 ...

人民團體法理事長任期在法規名稱: 人民團體法 - 植根法律網的討論與評價

人民團體 理事、監事之任期不得超過四年,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章程另有限制外,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一條. 人民團體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人民團體法理事長任期在一、人民團體法的討論與評價

第四十九條. 政治團體應依據民主原則組織與運作,其選任職員. 之職稱、名額、任期、選任、解任、會議及經費等事項,. 於其章程中另定之。 第五十條. 政黨依法令有平等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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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團體 均應置理事、監事,就會員(會員代表)中選舉之,其名額依左列之規定: 一、縣(市)以下人民團體之理事不得逾十五人。 二、省(市)人民團體之理事不得逾二十 ...

    人民團體法理事長任期在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的討論與評價

    ﹝1﹞ 人民團體理事、監事之任期應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但國際性社會團體章程另有規定,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從其規定。 第29條. ﹝ ...

    人民團體法理事長任期在參、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法令解釋的討論與評價

    公務人員依社會團體章程申請加入各該團體為會員,被選任為理事、監事、或理事長,法非禁止,但如為具監督權機關之公務人員則對上項選任,宜行迴避。至於各該社會團體之總 ...

    人民團體法理事長任期在改選理監事作業流程 - 屏東縣政府的討論與評價

    召開理事會議、監事會議、理事監事聯席會議七日前應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通知各應出席人員並 報請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人26、督5)。 人民團體理事 ...

    人民團體法理事長任期在社區發展協會常見問答 - 嘉義縣社會局的討論與評價

    3、召開當屆第1次會員大會及當屆第1次理監事會,依團體章程規定選出理事、監事、常務監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 團體如何申請法人登記? 人民團體經主管機關核准立案後,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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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團體 理事、監事之任期不得超過四年,除法律另有規定或. 章程另有限制外,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21 條. 人民團體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人民團體法理事長任期在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人民團體科科長童富泉的討論與評價

    最高權力機構,定期會1年召開1次. 職權:. 議決工作報告、工作計畫、經費預決算. 選舉理事及監事. 罷免理事及監事(V).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V).

    人民團體法理事長任期的PTT 評價、討論一次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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